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则
(2010年7月19日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
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研究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团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1、分支机构是研究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研究会承 担。分支机构应遵照研究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研究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2、分支机构的名称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名称出现。其全称中应包括社团名称,如:“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xxx分会”、“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xxx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3、分支机构不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精干的工作班子。
4、分支机构建立时,应向研究会提出申请报告和组成人员名单,经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会议通过后,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分会称“会长”,专业委员会称“主任”,其副职分别称“副会长”、“副主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或更替,由研究会秘书长提出候选人名单,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其副职由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提名报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期应与研究会理事会的任期相一致。省级机关在职副处长以上、省以下机关在职副科长以上干部未经干部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兼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5、分支机构实行报告制度。每年的十二月初分支机构应向研究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10个工作日报研究会备案。否则,一经发现,将依规处罚。
6、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可在研究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研究会将按会费的80℅拨付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收取会费及开展服务活动的所需票据,由研究会出面购买。分支机构有特殊需要的经研究会同意后可开设银行账户,并由研究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和备案。
7、分支机构的印章,由研究会制发。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保管。分支机构终止活动或被注销时,应及时缴回公章,任何人不得借故不交或以分支机构的名义进行个人活动;否则,由此所造成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8、分支机构不按研究会章程和授权范围工作,从事违规、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应终止其活动或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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