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章程
(2015年8月26日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炎黄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Yan Huang Culture of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缩写HBYH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炎黄文化研究的个人和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培育振奋民族精神,为促进湖北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1号海山金谷13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研究、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学术活动,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培育振奋民族精神;
(二 )收集整理炎黄文化史料,编辑出版有关中华优秀文化的书刊;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服务;
(四)积极开展与海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和人士的文化交流活动,促进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先进文化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四)经有关部门登记的单位、团体;
(五)经本会批准的各分会会员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新入会的会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已入会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工作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其任职年龄可延长至75周岁。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查批准;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突出贡献者,可获得精神或物质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产生,采取鼓掌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劳务补助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一五年 八月 二十六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北省炎帝神农故里基会,其英文译名为:Hubei Provincial Yan Emperor's Heritage Foundation 缩写“HBYH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基金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着力推 进炎帝神农故里建设,努力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本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联络海内外炎黄子孙,挖掘、整理、研究、传播炎帝神农文化;支持炎帝神农故里建设;支持和参与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支持和参与中外文化交流,宣传推广中华 民族优秀文化。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和随州市人民政府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文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1号海山金谷1栋130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联络国内外团体和人士,致力于炎帝神农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传播工作;
(二)支持和资助炎帝神农故里文化设施的建设、修缮与保护工作;
(三)支持和参与中外文化交流活动,宣传推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四)支持和参与海峡两岸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五)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捐赠,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依法照章分配使用资金;
(六)遵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合法、安全、有效地进行资金运作管理,保证资金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建设项目和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顾问若干名;设理事长1名,作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设副理事长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设理事5-25名;监事3名;法律顾问1名。基金会名誉理事长、顾问由基金会理事会聘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依本章程规定选派产生。
本基金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经验或者为本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捐赠者;
(四)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团结奉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负责人、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要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者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以下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四)有突出贡献者可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承担因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宣传基金会的宗旨,为基金会筹募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理事长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理事长或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调查研究拟定草案,经相关专家、顾问、 律师等充分论证形成方案后,提请理事会会议审查决定。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由出席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其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如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联时,有关理事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其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的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处理其他与本会有关的重大事项;
(五)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籍华人及外国友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出拟聘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建议名单,提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单位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 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二)海外侨胞、外国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三)本会自愿支持者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
(六)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七)本会直属单位上交的经费;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的资金及其使用计划应向社会公布。重大募捐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的规定使用资金;捐赠人有明确意向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一) 炎帝神农故里文化设施的建设、修缮与保护;
(二) 炎帝神农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与传播;
(三)宣传炎帝神农功德;
(四)开展两岸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五)组织对外文化交流,宣传推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六)表彰奖励在公募活动和基金受助项目中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开展义务义演的大型公益活动;
(二)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案;
(三)中外文化交流活动,重大的资助项目;
(四)购买国债、投资基金;
(五)投资兴办企业以及展馆、医院和学校。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金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单及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 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已经2015年7月22日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电话:027-87230436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1号 海山金谷1305室 邮编: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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